判决书中,原告王宝强诉被告范立网络侵权,理由是范立在2016年8月6日、2018年16日、2018年12月2日使用其昵称为“粒不再”的微博账户在新浪平台上发布侵权微博,并捏造虚假事实污蔑原告。并且要求被告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合理开支30,000元以及50,000元精神损失费。
从详细内容中可知,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内容,包括转发用户“金耳朵兔子”(马蓉)发布的“冒用她名字与头像发布不实信息言论”的声明,同时还评论了支持性的文字,原告主张这一举动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王宝强方认为被告于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内容为“受马蓉女士@金耳朵兔子委托,现就马蓉女士被王宝强殴打一事做以下声明@新浪娱乐”的微博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针对这两条微博,法院综合证据认为,2018年8月6日的微博并非直接指向原告王宝强,故被告发布该条微不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而2018年12月2日被告的微博可以认定是受到马蓉的委托,且已表明言论来源为马蓉的单方陈述,因此被告对该声明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因此同样判定被告发布的微博不构成对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
但转折点出现在被告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微博。
这条微博内容是范立转发马蓉宣布起诉王宝强的声明,并且发布评论“利用公众人物身份,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这样卑鄙的手段,只能证明星光之下仍是一颗自私、无能的心”。
法院认为,虽然转发的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原告王宝强,但通过马蓉的原微博内容可以认定,被告转发内容可以认定被指向的是原告王宝强;其次,被告在该条微博中使用“调动水军,煽动网民,漫灌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等表述,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王宝强的行为产生误解,导致王宝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社会形象的贬损。最后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王宝强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要求被告范立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本人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范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宝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宝强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中发出离婚声明,称因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郑重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两人的离婚官司历经两年才基本结束,法院认定马蓉婚内出轨,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儿子判归王宝强抚养,女儿由马蓉抚养。但在当时两人就因孩子抚养权、财产纠纷等问题在网络上闹得并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