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整形公司因擅自使用范冰冰的肖像当宣传海报,而被范冰冰告上法庭。一审被判向范冰冰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其5万元后,这家公司提出上诉。昨天下午,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宣判,维持原判决。
范冰冰诉称,2010年6月,她发现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国贸门诊部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她从未给该公司拍过广告,也未授权其使用自己的照片,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医科整形公司则否认侵权,辩称该图片是从一个网站付费下载的,目的是装饰公司的工作场所和遮阳,不是广告,该公司还否认涉案海报上的女性头像为范冰冰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医科整形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海报得到了范冰冰的允许,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犯。判决后,医科整形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驳回范冰冰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被告否认海报上的女性为演员范冰冰,但其书写的答辩状中也承认使用了范冰冰的肖像,同时也不能说明该女性的身份信息,故法院确认该形象为范冰冰本人。被告宣传海报上有“整形”、“美容”以及“一次选择 终生改变 终生美丽”等字样,故海报的内容与被告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关,具有营利目的。被告称照片系从网站上付费下载而来,但不能提交范冰冰对该网站使用其肖像的授权,亦不能提交该网站对医科整形公司使用范冰冰肖像的授权,故其行为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