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卖房十年后起诉后任房主索要249万拆迁款
2012-03-02 11:40:00   来源:中国综艺网   

  10年前以12万元卖掉大兴区的一处宅基地,之后宅基地再易他手,新房主获得249万补偿款,演员、主持人曹颖将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钱款。日前,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曹颖有大兴区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大兴法院将对证件来源进行调查。

  起诉两名后任房主

  2月27日下午2时许,大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曹颖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曹颖共起诉了两名被告,分别是从曹颖手中购买了该房屋的曹先生,和之后从曹先生手中购买了房屋的邱女士。

  据曹颖起诉称,1998年时其拥有当时被称为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之后卖给了邱女士。

  索要249万拆迁款

  曹颖起诉称,2010年7月,因为房子拆迁,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取得拆迁安置款249万元。曹颖认为,曹先生将房卖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的拆迁利益,要求将拆迁款返还给她。对于曹颖的说法,邱女士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莹不予认可。

  法庭将主动调查

  在质证阶段,邱女士一方在原告提交的起诉书等材料中发现,落款为“曹颖”的签名在一些笔画的力度、走向上出现了不一致,他们怀疑曹颖签名有假,怀疑是否是曹颖在起诉。

  曹颖代理人当庭未能提供曹颖身份证原件,但考虑到其最初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按程序已审查过相应的委托手续,合议庭临时宣布休庭进行了解。

  法官还称,除了查实本次诉讼的委托手续外,还要到当地政府查实曹颖在取得涉案房屋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昨日,大兴法院法官表示已确认原告确实是曹颖。

  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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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该起诉讼的是一处建筑面积约为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原属于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根据此前的相关判决等,该房屋几经易手。

  昨日,曹颖的律师表示,“虽然此类拆迁案件较多,但作为明星毕竟有顾虑”,因此在未取得曹颖授权的情况下不愿多谈。

对于曹颖在取得宅基地时是否是该村村民,律师表示“其当时具备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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